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揀選租客及立租約秘訣

業主最驚就係遇到租霸, 不但收不到租, 連物業也難以收回. 以下7點係物業代理既專業建議 :

1. 在簽約前要求租客提供工作及入息證明. 如果擔心租客雖然有入息但可能剛被解雇, 可以致電租客公司試探租客有否提供虛假資料. 可以確認租客是在該公司任職,公司並有實際運作.

2. 揀選較有實力的租客,例如醫生, 教師, 會計師 等專業人士.

3. 放鎖匙一定要等租客的訂金過數後進行, 租霸往往選在星期六交支票, 業主等到星期一發現彈票時, 租霸巳取得鎖匙順利霸佔物業了.

4. 租客事前不講價或過於豪爽, 或者表示馬上放鎖匙就可以預先收取12個月的租金支票(多數是空頭支票),以有限公司名議簽約(可以拖欠一大筆租金後結業, 租客不用負責). 這些都可能是租霸的慣用技倆.

5. 為了避免業主損失, 盡量不要安排免租期在第一個月或頭幾個月, 免租期可以安排起租後第3個月, 租客可以享用協議免租期並在該月的租金中減免有關費用.

6. 要求租客自已申請水/電/煤等戶口, 假如將來租客欠交有關費用, 業主也不用代租客繳交. 但差餉,地租,管理費就應由業主支付, 因為有關機構只會向業權持有人追討欠費.

7. 定立租約後業主必須在簽約後30日內打厘印及一個月內填報CR109表格交予差餉物業估價署, 否則法庭不會受理租務糾紛, 直至業主補交罸款為止,而厘印罸款有可能高達10倍的應繳厘印費.

2010年2月3日 星期三

車位租約

Tenancy Agreement For Car Park 車位租約

日期(Date):

車位地址(ADDRESS OF CARPARK):

業主(LANDLORD):

地址(ADDRESS):

身份證號碼(IDENTITY CARD NO.):

電話(TELEPHONE):

租方(TENANT):

地址(ADDRESS):

身份證號碼(IDENTITY CARD NO.)

電話(TELEPHONE):

1. 業主將租出而租方將承租上述車位,條件如下:-

The Landlord shall let and the Tenant shall take the tenancy of the above Car Park, on the following terms:-

(a) 租期由 (首尾兩天在內)

The Term shall commerce on and expiring on (both days inclusive).

(b) 租金為每月港幣 (包括/不包括差餉在內)

The Rent shall be per month (inclusive/exclusive of rates)

(c) 管理費由業主/租方支付。

Management fee shall be paid by the Landlord/Tenant.

(d) 上述車位只可用作停泊車輛之用。

The above Car Park shall only be used for car parking purpose.

(e) 租方不得將上述車位或任何部份轉讓或分租與他人。

The Tenant shall not transfer or sublet the above Car Park or any part thereof to any person.

2. 為保証租方遵守此租約,租方將於簽署此租約時付給業主港幣 元件為按金,此按金在租約期滿時無息退回租方 (包括 個月上期)

To secure the Tenant's observance of this Agreement, the Tenant shall on signing of this Agreement pay to the Landlord a sum of as deposit which shall be returned to the Tenant without interest on expiration of the term created by this Agreement.

3. 租約的印花稅由雙方各半負擔。

The Stamp Duty payable on this Tenancy Agreement shall be borne by both parties in equal share.

4. 備註: 業主及租客可給予租方不少於01個月的書面通知提早解除此租約;唯此租約的終止日期不得早於由租期開始日計Remarks: 12個月

(租客每月租金自動轉賬至帳號 )

業主簽署 (Landlord’s signature) 租方簽署 (Tenant’s signature)

茲收到租方交來港弊 元作為上述按金 (包括 個月上期)

Received from the Tenant the sum of being the deposit above mentioned.

a sum of H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見証人:

業主簽署 Witness:

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土瓜灣的唐樓倒塌

在2010年1月29日下午土瓜灣的50多年舊唐樓整幢在10秒內完全倒塌, 這倒塌事件造成當中的居民4死2傷, 4名死者包括2男2女在意外發生時,均身處1樓及2樓,沒有及時逃生。有關案件已交由西九龍重案組跟進,相信死因庭會作出聆訊。每名死者家屬可獲2個組織撥出,最多7萬元的撫恤金。塌樓現場為土瓜灣馬頭圍道45號J,有55年樓齡的5層高唐樓昨日下午1時多,突全幢倒塌,粉碎成不到2層高的瓦礫,多名住客被活埋,消防員出動「特種救援隊」搜救。至1月30號早10時23分,已清理完塌下瓦礫,結束搜救工作。

聽聞塌樓原因可能是地舖有裝修工人錯誤破壞主力墻或主力柱引致倒塌, 正式原因要等當局的正式調查報告完成後, 公眾才能知道, 不管是什麼原因造成塌樓, 業主都難免要負一定的責任, 業主有責任維修樓宇也有責任購買意外保險以確保出現意外後有足夠資金賠償受害者. 其實業主與租客唇齒相依, 沒有租客那來的租金收入? 聽說45號的登記業主是翟姓女投資者以有限公司持有. 出現這般嚴重的塌樓事件, 不但造成附近的樓價大跌, 連租務市場也肯定接近停頓. 所以業主除了收租外也要顧及租客安全, 賺錢要賺得其所. 我把這事件記入BLOG內讓大家永不忘記這宗慘劇.

2010年1月24日 星期日

執達吏最少要上門3次才能爆門

「搞到咁大件事,我一定唔搬!」大角嘴 一名「女租霸」,4個月前搬進一間分租套房後即無交租,業主多番催促,對方終協議上月中遷出。惟業主發現該女子竟將單位換鎖後繼續佔住,無計可施下昨以鐵槌敲門泄憤驅趕。女子聞聲後聲言跳樓,又不滿惹來記者追訪,揚言不會搬遷,警方亦無法介入,業主深感無奈。

遭霸佔的套房位於大角嘴道199號3樓,56歲姓蔡男業主表示,去年9月透過地產公司把房間租予一名34歲姓陳女住客,每月租金2500元,對方繳交首月租金及兩個月按金後,即拒絕再交租。蔡與妻子多番催促不果,陳女答應於上月15日遷出了事。

拒交租 原允上月中遷出

蔡以為成功擊退租霸,早前安心返鄉,其間雖聽聞單位被佔住,但亦不以為意。至早前返港後,蔡赫然發現陳女已折返單位居住,並換上新門鎖強行霸佔,雙 方激烈口角。至昨早11時許,蔡決報警求助。警員登門後坦言事件屬租務糾紛,因不涉刑事問題而無法插手,但發現陳女因一些傳票問題被通緝,逐將她帶署調 查。

至昨午2時許,陳女獲釋後返回套房,蔡又再登門要求對方搬走,其間持鐵槌擊向房門泄憤,陳女激動下聲言﹕「你再逼我就跳樓死畀你睇!」蔡恐弄出人命,急忙報警。警員再次奔波到場,發現陳女未有做出危險動作,列作糾紛後離去。

「信唔信我死喺你間屋」

其時有多名記者到場採訪,陳女大表不滿,大聲在房內叫喊:「搞到咁大件事,咁多記者,我一定唔搬。信唔信我死喺你間屋?」蔡氏夫婦聞言大表無奈。蔡 表示他有多個單位收租,過往另一單位曾被按摩女郎租住,當時亦發生租務糾紛,對方指蔡登門偷去一條8000元的項鏈,累他無辜被通緝惹官非,遭事件纏繞兩 年始解決。「遇到租霸,隨時又要拖一兩年,好大損失呀」。

律師黃國桐懷疑,涉事業主將租客按金當租金,結果令事件受到拖延。

律師:欠租14天應即入稟

他指出,租客欠租14天後,業主應即時按《租務條例》啟動程序收樓,而按金根本不應當作租金,「收樓時要先控告租客,勝訴後得到收樓令,再由執達吏上門,程序最少要5個月,最好一天都不要拖」。

黃國桐指出,執達吏最少要上門3次才能爆門,因首次是口頭通知,第二次是貼告示,最後才可爆門。若租客簽署了搬遷協議書,即同意終止租約,業主爆開門鎖亦不違法,但仍需經民事訴訟才能收樓,「因為霸佔者曾經是租客,並非完全無理在單位內,故不能立即強行驅

2009年7月8日 星期三

租屋十大禁忌

租屋10大禁忌

1.不貪便宜
  低於行情之屋子,必有不利市場及租方的條件。如屋子在風水上不利於住人,曾經死過人或結構有問題等等。

2.不住舊屋
  屋子太老,過去必承受太多人間怨氣,久住則易受影響。

3.不見符紙
  屋內如看見符紙,不管房東如何託詞,最好都不要住進去。

4.不鄰病家
  如屋內有病人,或與房東合住,房東家中有人久病或重病之人,最好都不要搬進去住,免得惹穢氣上身。

5.不近廟神
  屋內有神壇,或屋子緊臨-廟宮神祠因為陰氣太重,都屬陰煞之地,一般人最好不要太靠近,否則輕則運勢低落,重則大病喪身。

6.不靠墳場
  屋宅最好不要靠著墳場,最好要有一百公里以上的距離,如屋宅四周人氣旺盛,倒還不至於犯到煞氣;如屋宅靠墳場太近,四周又荒無人煙,最好不要住進去為妙。

7.不住暗宅
  屋宅太暗,容易招邪;白天開窗屋內仍陰暗之宅,屬陰氣過盛,陽氣不足之地,一般人最好少住。

8.不生邪念
  邪念滿心;神亂無主之人,即使在廟中,也會招來鬼邪近身,更何況住在來歷不明的屋子?一般來講,出外租屋的人,在慾求不滿、迷惘、失戀、情緒低潮時,是最容易撞鬼的;因此,保持心靈純正,才是避邪保身之道!

9.不住孤宅
  所謂孤宅,是指屋宅四周只有你一間屋宅;或者一棟大樓裡,只有你一戶人家;因人少陰氣勝,也不利於人。

10.不靠深山惡水
  租屋最好不要在深山惡水邊,因這些地方容易聚集死於意外的孤魂野鬼;就地勢來說,也是鬼氣勝過人氣,除非是一家人共住,否則單人獨住,易招邪物!

2009年5月29日 星期五

香港的房屋問題

在香港吋金呎土的環境下, 當遇上金融海嘯時, 最慘的不是公屋居民, 因為政府派糖他們佔大份. 最慘的是三無, 五無人士, 即是沒有工作, 沒有資格申請綜援, 沒資格租住公屋的可憐人. 試想像一下在半夜給包租公或包租婆拍門催交租是如何無助. 如果真的無錢交租拖無可拖就要睏街在天橋底見了.

站在業主或包租公/包租婆的角度來講, 他們或她們可能用了畢生的積蓄來買個單位, 本打算出租給正當人家, 收一些租金養老維持生計, 但可能有機會不幸遇到租霸, 結果不但連一個仙的租金都收不到, 又無法收回單位或就算收回單位也收到一個破爛損壞不堪的屋子. 有時如果唔好彩租左間屋給一樓鳳, 給差佬掃黃定罪 再給法庭判左封樓釘契, 就真係欲哭無淚.

本網主是想提供一個免費的平台讓租客, 業主, 二房東, 大房東, 包租公, 包租婆, 地產經紀交換租屋資訊. 所以歡迎各路朋友留言, 賣廣告都無所謂, 但以租屋為主盡量不要離題...網主沒有經紀牌, 所以本網不會推介, 促成, 銷售, 租用任何交易.

Google的BLOGGER擁有一個非常穩定的SERVER. 因此在這裡交流租屋資訊是最佳選擇.

標準租約

標準租約


簽約日期 :[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稱“業主”) : 姓名 : 香港身份證號碼 :


乙方 (以下稱“承租人”) :姓名 : 香港身份證號碼 :



雙方同意訂約如下︰


1. 承租人向業主承租[物業地址](以下稱“該物業”),作為[ ]之用,租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
共[ ]月),該物業訂明每月上期租金港幣$[ ],(差餉港幣$[ ])另大廈管理費每月港幣 $[ ]。
2. 承租人須交按金港幣$[ ]。承租人如在所訂承租期未滿前退租時,承租人自知中途毀約,自
願放棄收回此項按金之權。承租人在租約期滿或在業主期限遷出時,該物業租金、水電費及大廈
公共管理一切費用清付後,上項按金(不計利息)得憑原收據領回。
3. 承租人並無付與業主或業主方面之任何人士建築費、批期費或其他任何類似之酬勞貴。是
以租務法例(1952年訂,經 1963年修改延續者)及該法例將有修訂時保護下不被擯遷之權利或將來
任何有關業主與租客關係之法例之權利,承租人均不受保障。
4. 承租人同意每月之第一日,將上述訂明之租值及大廈管理費用等,交到業主上述地址之租
務管理處。
5. 承租上述地址純粹作為住宅之用,承租人不將地址作為任何公共社團、劇院、舞院、手工
業製品廠或其他商業性質等用途,至於開設學校、公寓、浴室、托兒所、床位宿舍等,尤為厲禁。
6. 承租人涼晒衣物只能於指定之晒衣架管圍內,如有損壞或丟去,業主不負賠償責任。承租
人未經業主書面同意不得在該大廈任何地方標貼或懸掛、個人或團體之招牌,或具有宣傳性質之
廣告,並不得在騎樓外裝置晒方架、花架、霓紅光管等,承租人倘不依約遵守,業主得雇人拆除
之,一切費用承租人必須負責。該大廈任何公共地方,承租人不得佔用、存放傢具、貨品、雜物
等,該大廈之升降機專為利便住客之用,未得該大廈管理處許可,不得用以載運傢具、行李或危
險品,惡臭等物。承租人不得在該大廈或該物業內養狗,至於可能騷擾其他住客安寧之鳥類,或
使人感到不安之動物,尤為厲禁。
7. 該物業內一切原來設備及間隔,承租人必須徵得業主同意,方可更改或增減。
8. 承租人不得收藏違禁政府法例之物品,舉凡軍械、火葯、磺硝、汽油及揮發性之化工原料,
或有爆炸性之危險物品,均不許存放該物業之內外任何地方,倘經發覺,即報有關當局究辦。
9. 承租人不得有喧嘩或擾亂鄰居安寧之舉動,倘經別戶投訴,承租人仍宣擾如前,業主有權
限期承租人遷出。
10. 承租人倘因疏忽而致毀壞本樓之設備,或損及別戶之傢具衣物者,承租人須負賠責任。
11. 承租人須自投買風災、水、火、盜竊、意外保險,承租人如有任何損失,業主不負任何責
任。
12. 承租人不得拒絕業主派遣之人員,在日間適當時間入屋檢視該物業近況或進行任何修理工
程。
13. 當合約屆期或中止前兩月,業主在不干擾原則下,將招租通告貼於該業門前或通告板上,
承租人亦應准許持有業主書面證明書之人士,在日間合理之時間內進入該物業視察。
14. 該物業一切門窗、廚房及浴室之設備,如︰潔具水喉、水渠等如有損壞,承租人需負責修
理或賠償。
15. 本租約期滿或承租人因特別事故中止租用,該物業之原來一切設備如有損壞,承租人需負
責修理或賠償。
16. 如有任何通告,經由郵局掛號寄出或按址送遞而由該樓宇內之成人收受,或由大廈管理處
將文件標貼在易於發現之適當地點,則作為承租人已收受該通告文件。
17. 本租約所稱承租人,指簽約人及其合法承辦人,如屬團體之全權負責及其合法承辦人。
18. 本租約正副本共兩份,政府之釐印稅及律師樓費用,均由承租人與業主平均負擔。
19. 本租約內規條,承租人經已細讀,如不依約履行,本租約宣告無效。
20. 如住客不租用時,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否則須補回租金一個月與業主,如業主收回樓宇時,
亦在一個月前通知。

賣方簽署接受 :______買方簽署接受 :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
身份証號碼 : _____身份証號碼 :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

2009年5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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