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9日 星期五

標準租約

標準租約


簽約日期 :[ 年 月 日]

甲方 (以下稱“業主”) : 姓名 : 香港身份證號碼 :


乙方 (以下稱“承租人”) :姓名 : 香港身份證號碼 :



雙方同意訂約如下︰


1. 承租人向業主承租[物業地址](以下稱“該物業”),作為[ ]之用,租期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
共[ ]月),該物業訂明每月上期租金港幣$[ ],(差餉港幣$[ ])另大廈管理費每月港幣 $[ ]。
2. 承租人須交按金港幣$[ ]。承租人如在所訂承租期未滿前退租時,承租人自知中途毀約,自
願放棄收回此項按金之權。承租人在租約期滿或在業主期限遷出時,該物業租金、水電費及大廈
公共管理一切費用清付後,上項按金(不計利息)得憑原收據領回。
3. 承租人並無付與業主或業主方面之任何人士建築費、批期費或其他任何類似之酬勞貴。是
以租務法例(1952年訂,經 1963年修改延續者)及該法例將有修訂時保護下不被擯遷之權利或將來
任何有關業主與租客關係之法例之權利,承租人均不受保障。
4. 承租人同意每月之第一日,將上述訂明之租值及大廈管理費用等,交到業主上述地址之租
務管理處。
5. 承租上述地址純粹作為住宅之用,承租人不將地址作為任何公共社團、劇院、舞院、手工
業製品廠或其他商業性質等用途,至於開設學校、公寓、浴室、托兒所、床位宿舍等,尤為厲禁。
6. 承租人涼晒衣物只能於指定之晒衣架管圍內,如有損壞或丟去,業主不負賠償責任。承租
人未經業主書面同意不得在該大廈任何地方標貼或懸掛、個人或團體之招牌,或具有宣傳性質之
廣告,並不得在騎樓外裝置晒方架、花架、霓紅光管等,承租人倘不依約遵守,業主得雇人拆除
之,一切費用承租人必須負責。該大廈任何公共地方,承租人不得佔用、存放傢具、貨品、雜物
等,該大廈之升降機專為利便住客之用,未得該大廈管理處許可,不得用以載運傢具、行李或危
險品,惡臭等物。承租人不得在該大廈或該物業內養狗,至於可能騷擾其他住客安寧之鳥類,或
使人感到不安之動物,尤為厲禁。
7. 該物業內一切原來設備及間隔,承租人必須徵得業主同意,方可更改或增減。
8. 承租人不得收藏違禁政府法例之物品,舉凡軍械、火葯、磺硝、汽油及揮發性之化工原料,
或有爆炸性之危險物品,均不許存放該物業之內外任何地方,倘經發覺,即報有關當局究辦。
9. 承租人不得有喧嘩或擾亂鄰居安寧之舉動,倘經別戶投訴,承租人仍宣擾如前,業主有權
限期承租人遷出。
10. 承租人倘因疏忽而致毀壞本樓之設備,或損及別戶之傢具衣物者,承租人須負賠責任。
11. 承租人須自投買風災、水、火、盜竊、意外保險,承租人如有任何損失,業主不負任何責
任。
12. 承租人不得拒絕業主派遣之人員,在日間適當時間入屋檢視該物業近況或進行任何修理工
程。
13. 當合約屆期或中止前兩月,業主在不干擾原則下,將招租通告貼於該業門前或通告板上,
承租人亦應准許持有業主書面證明書之人士,在日間合理之時間內進入該物業視察。
14. 該物業一切門窗、廚房及浴室之設備,如︰潔具水喉、水渠等如有損壞,承租人需負責修
理或賠償。
15. 本租約期滿或承租人因特別事故中止租用,該物業之原來一切設備如有損壞,承租人需負
責修理或賠償。
16. 如有任何通告,經由郵局掛號寄出或按址送遞而由該樓宇內之成人收受,或由大廈管理處
將文件標貼在易於發現之適當地點,則作為承租人已收受該通告文件。
17. 本租約所稱承租人,指簽約人及其合法承辦人,如屬團體之全權負責及其合法承辦人。
18. 本租約正副本共兩份,政府之釐印稅及律師樓費用,均由承租人與業主平均負擔。
19. 本租約內規條,承租人經已細讀,如不依約履行,本租約宣告無效。
20. 如住客不租用時,須在一個月前通知,否則須補回租金一個月與業主,如業主收回樓宇時,
亦在一個月前通知。

賣方簽署接受 :______買方簽署接受 :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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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
身份証號碼 : _____身份証號碼 :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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